竊盜
日期
2025-03-11
案號
ILDM-113-簡-761-20250311-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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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記載之「以新臺幣壹元折算壹日 」,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位所記載「以新臺幣壹元折 算壹日」,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繕,而該誤繕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