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6
案號
ILDM-113-簡-790-2024120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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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雅慧 住宜蘭縣○○市○○路000號0樓(宜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葉怡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6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雅慧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三麗鷗飲料提袋壹個、哆啦A夢任意門款不 織布環保袋壹個、百樂按鍵魔擦筆壹枝、PENTEL油性麥克筆壹枝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雅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1頁),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三麗鷗飲料提袋1個、哆啦A夢任意門款 不織布環保袋1個、百樂按鍵魔擦筆1枝、PENTEL油性麥克筆1枝,屬其犯罪所得之財物,並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838號 被 告 高雅慧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號2樓(宜 蘭○○○○○○○○○) 居宜蘭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雅慧於民國113年6月8日18時26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 0號統一超商內,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貨架上共價值新臺幣(下同)291元之三麗鷗飲料提袋1個、哆啦A夢任意門款不織布環保袋1個、百樂按鍵魔擦筆1枝及PENTEL油性麥克筆1枝等財物得手,未結帳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店經理游麗蘭盤點貨品時察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麗蘭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雅慧於警詢、偵查時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游麗蘭於警詢時之指述及證人賴健龍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且有電子發票存根聯、庫存調整記錄差異表、相片黏貼紀錄表及監視器畫面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三麗鷗飲料提袋1個、哆啦A夢任意門款不織布環保袋1個、百樂按鍵魔擦筆1枝及PENTEL油性麥克筆1枝,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葉怡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 怡 伶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 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