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12

案號

ILDM-113-簡-803-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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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TIMAH(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ATIMAH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 處所紀錄表「在場人簽章」欄偽造之「MULYANI」署押壹枚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及證 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行之「警政署入出國及」等文字及犯罪事實欄第6行「工地」等文字均刪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倒數第2行「113年10月129日」更正為「113年10月29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PATIMAH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 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之「在場人簽章」欄偽造「MULYANI」之署押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613號   被   告 PATIMAH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ATIMAH(中文姓名:巴蒂碼)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以外籍 移工(家庭看護工)身分來臺工作,嗣於109年8月19日由原雇主通報行蹤不明經註銷居留許可。迄113年10月5日18時40分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榮民總醫院思源樓6樓67病房42床其工作地點工地執行查察時,PATIMAH為逃避查緝,竟出示已於112年3月30日離境之印尼籍人MULYANI(00年0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中文姓名:雅妮)之健保卡予專勤隊查驗,而基於偽造署名之犯意,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上偽造MULYANI之簽名1枚,足以生損害於MULYANI本人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查察外籍移工身分之正確性。旋PATIMAH為該隊帶回確認其真正身分,因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PATIMAH於調查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查緝照片多張、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1份、MULYANI之健保卡1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2份、證人即被告雇主劉青偉於調查時之證詞、本署113年10月129日公務電話紀錄1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名罪嫌。被告 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影本(本署偵查卷宗第26頁)上偽造之MULYANI簽名1枚,請依同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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