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2

案號

ILDM-113-簡-807-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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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美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隱形眼鏡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黃美雯竊得之隱形眼鏡1個,未據扣案,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834號   被   告 黃美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美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6月27日21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游正男擔任店長之宜蘭縣○○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公正店,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擺放之隱形眼鏡1個(價值新臺幣88元),得手後離去。 二、案經游正男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黃美雯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2)、告 訴人游正男於警詢之指訴;(3)、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及現場照片共17張、牌號碼ASN-527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其竊盜之犯罪所得,請依同 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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