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4-12-18

案號

ILDM-113-簡-809-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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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柏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7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柏豪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 規定申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柏豪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後 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然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業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第10條第1項並無第3款,聲請意旨顯然誤繕,惟二者之基本犯罪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此部分罪名(見本院卷第21頁),無礙當事人攻擊防禦之行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064號   被   告 楊柏豪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楊柏豪為後備軍人,籍設宜蘭縣○○鄉○○村○○路00○0號,係精 誠甲字932001號教育召集令應召員,應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至宜蘭縣○○鄉○○路0段0號(紅柴林營區)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第1營參加1天之教育召集訓練,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於112年9月間,將居住處所遷移至臺中市大雅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二、案經宜蘭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楊柏豪於偵訊之自白;(2)、證人趙玉 秋於偵訊之證詞;(3)、宜蘭縣後備指揮部113年9月20日函檢附之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資料影本。 二、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 三、量刑情狀: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請審酌 上情,從輕判處被告拘役或罰金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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