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1-21
案號
ILDM-113-簡-820-2025012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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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志勝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偵字第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志勝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增列「證人即告訴人陳威宇於 警詢中之證述」、「機車維修估價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資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游志勝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相關 之事實及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按被告資力,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周懿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350號 被 告 游志勝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志勝因與陳威宇發生口角衝突,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2月12日8時18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號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礁溪關帝店,徒手推倒陳威宇停放於上址之NDY-9536號普通重型機車,致令該機車龍頭歪斜、左側車燈殼破裂、左側車身多處擦傷,足以生損害於陳威宇。嗣陳威宇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志勝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監 視器翻拍照片9張、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周 懿 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