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1-28
案號
ILDM-113-簡-831-2024112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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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世揚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JB-1005」號車 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葉怡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238號 被 告 李世揚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世揚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監理機關依 法吊扣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詎李世揚竟基於行使僞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7月間,透過臉書社群軟體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7仟元購得偽造之車牌號碼「BJB-1005」號共2面,嗣於同年7月間,將上揭偽造車牌共2面懸掛在上開自用小客車並駕駛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車牌號碼「BJB-1005」號車輛之車主蕭宇廷及警察機關、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事件稽查、行車許可管理之正確性。嗣警方察覺車牌號碼「BJB-1005」號車輛於113年9月13日18時起至同年9月25日22時52分許之ETC紀錄異常,循線於113年10月2日8時50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段00號停車場查獲李世揚懸掛偽造車牌之上開車輛,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世揚於警詢、偵查時坦承不諱, 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辨識系統資料及蒐證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規定(相關規定已移列至第8條),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偽造之「BJB-1005」號車牌2面,為被告供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且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葉怡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 怡 伶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 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