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4-12-12

案號

ILDM-113-簡-836-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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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松山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7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松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番刀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扣案物照片」為 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番刀1把,為被告楊松山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等情,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664號   被   告 楊松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松山係楊松輝之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楊松山因母親財產問題對楊松輝心生不滿,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下午2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至宜蘭縣○○鄉○○○路000號大隱昭靈宮,見楊松輝坐在廟裡,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持番刀朝楊松輝揮舞並恐嚇稱;「要把媽媽的財產拿出來平分,若不拿出來平分,就要拿刀砍你」等語,使楊松輝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楊松輝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松山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楊松輝指訴及證人楊卉琳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扣押筆錄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楊松山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與 告訴人楊松輝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所犯上開恐嚇罪名,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又被告係年滿80歲以上之人,請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至扣案之番刀1把,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陳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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