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11
案號
ILDM-113-簡-852-2024121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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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柏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柏緯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GJ-3732」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所載「迄113年9月3日19時38分許」乙節,更改為「迄民國113年9月3日19時38分許」;補充「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 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478號 被 告 賴柏緯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0號2樓 居宜蘭縣○○鄉○○○路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柏緯因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牌照已遭註 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自蝦皮網站向不詳賣家以新臺幣7000餘元之代價訂製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後,懸掛於上開自用小客車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牌照核發及管理之正確性。迄113年9月3日19時38分許,為警在宜蘭縣○○鎮○○路00號前當場查獲。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柏緯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本署扣押物品清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及LINE對話紀錄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等罪嫌。其與蝦皮網站不詳賣家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正犯。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請依同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