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0
案號
ILDM-113-簡-857-2024122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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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冬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7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冬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禹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549號 被 告 張冬山 男 7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0號 居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冬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9月26日12時59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號「宜蘭縣蘇澳火車站」後方廣場,因其自行車坐墊老舊,復見林琇香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自行車疏於看管,徒手將林琇香所有之自行車坐墊拆下,並裝在自己之自行車上隨即搭乘火車離去,以此方式竊取林琇香所有之自行車坐墊得手。嗣林琇香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因而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自行車坐墊1個(已發還林琇香)。 二、案經林琇香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冬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琇香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宜蘭縣政府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發還領據、台鐵車票交易明細表各1份、現場暨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共19張、自行車坐墊查詢照片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冬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 案之自行車坐墊1個已發還林琇香,此有扣押物品發還領據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禹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冠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