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日期

2024-12-12

案號

ILDM-113-簡-859-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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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元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聖元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 補充「被告係基於單一恐嚇取財之犯罪決意,自113年8月8日10時30分許起至113年8月10日8時20分止,多次以行動電話傳送訊息為恐嚇取財之行為,係於相近之時間,以相同行為模式反覆持續為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論以一罪。被告著手恐嚇取財犯行之實行,雖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然告訴人並未因而交付財物而未遂,其犯罪情節自較既遂犯為輕,故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162號   被   告 王聖元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聖元、王韋鈞2人為朋友關係。緣因王韋鈞於民國113年8 月6日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王聖元,詢問有無工作之機會,王聖元告知王韋鈞要去做PK,王韋鈞得知PK疑似擔任車手,隨即向王聖元表示其沒有要做這份工作,詎王聖元心生不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單一行為決意,先在不詳處所,向王韋鈞表示其已經向上面報名,要求王韋鈞自己去做PK或拉他人去做,否則就要王韋鈞匯款新臺幣30萬元至其所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復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以行動電話內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先後發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或語音等訊息予王韋鈞,使王韋鈞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惟因王韋鈞於113年8月11日報警處理而未遂。 二、案經王韋鈞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聖元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王韋鈞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署勘驗筆錄1份、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3張及對話紀錄光碟1片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王聖元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 取財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附表: 編號 傳 送 時 間 訊 息 內 容 1 113年8月8日上午10時30分許 下午6點以前回我電話,留言也給你了 不回就別怪我不惜情了 2 113年8月8日下午1時16分許 我說到做到,真的不要以為我在跟你開玩笑 3 113年8月8日下午3時56分許 我已經被你搞到快沒有耐心了 4 113年8月8日下午4時3分許 你媽機掰,你最好是趕快回我電話,你不接也沒關係啦,對啦,機掰,我話都說到這裡了,你機掰,你要把事情搞成這樣,沒關係,試試看(語音訊息) 5 113年8月8日下午4時3分許 你媽機掰,我跟你說啦,你今天沒有給我一個交代的話,機掰,我絕對把你搞得很難看,到時候就別怪我不惜情喔(語音訊息) 6 113年8月8日晚間6時4分許 只要我交代不了,你也別想好過 7 113年8月8日晚間10時45分許 你媽機掰,電話不接也沒關係啦,我現在叫人去你家讓你很舒服,你等著(語音訊息) 8 113年8月8日晚間10時45分許 你媽老雞掰,林北絕對給你很大力的,你在你家等著(語音訊息) 9 113年8月8日晚間10時45分許 嘿,等一下就有人去你家按電鈴了,啊別怕,那就是我們的人(語音訊息) 10 113年8月10日上午8時20分許 最好是別讓我沒法交代,我真的不會放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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