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4-12-06
案號
ILDM-113-簡-860-2024120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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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竣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6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竣緯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171號 被 告 葉竣緯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宜蘭縣○○鎮○○里○○○路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竣緯(現因違反○○○○○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3 年度新北檢貞執定緝第0000號發布通緝中)於民國113年5月31日,經由父葉建文代收宜蘭縣政府所發指定應於113年6月19日入營服役之宜蘭縣113年第0000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未前往收訓單位陸軍步兵第000旅駐地○○○○○營區報到,迭經承辦單位及家人聯繫未果,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父葉建文於警詢證述屬實 ,復有宜蘭縣頭城鎮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照片、113年第e201梯次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宜蘭縣113年第e201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避免現 役徵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