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2-25
案號
ILDM-113-簡-874-2025022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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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上忠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偵字第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上忠犯毀損文書罪,共2罪,各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8千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皇家公園海公告影 本」為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盧上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被告 於不同月份2次撕毀社區公告,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相關 之事實及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按被告資力,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依被告整體犯行之不法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刑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禹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390號 被 告 盧上忠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4樓 居宜蘭縣○○鎮○○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上忠為宜蘭縣○○鎮○○路000號「皇家公園海社區」住戶, 袁素惠則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任委員。盧上忠明知前開社區管委會在電梯內牆面張貼之公告係有關社區公共事務,為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並由當時擔任社區管委會主委袁素惠所管領,且用以週知該社區住戶,而與該社區住戶之權益有關,未經管委會同意不得擅自撤下,竟分別基於毀損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0日13時6分許及113年3月24日18時41分許,徒手將張貼在上開地點之「皇家公園海公告」各1張撕下破壞,足以生損害於袁素惠及前開社區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二、案經袁素惠委由鄭少鏵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盧上忠固對於上揭犯罪客觀事實坦承不諱,供稱: (問:為何要撕?)因為我看到戶別跟我的姓氏特別放大,我覺得有針對性,以及洩漏我的姓名跟住址的隱私,(問:社區提告毀損是否承認?)我認為這是非常可笑的一件事情,很無聊的一件事情,(問:你撕毀社區公告可能涉犯毀損文書罪嫌,是否承認?)電梯裡面本來就不應該張貼東西,電梯不是公佈欄,電梯內會有殘膠,會破壞電梯等語,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鄭少鏵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暨截圖照片6張等附卷可憑,被告之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盧上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之罪嫌(報 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容有誤會)。被告所為2次毀損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有竊盜罪嫌。惟被告 既係因與袁素惠所屬之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生口角糾紛始有上揭毀損行為,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犯意。然此部分事實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乃基於同一社會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禹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周冠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