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4

案號

ILDM-113-簡-887-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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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以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7665、7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以真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第7、8行「新臺幣【下同】1,123 元」更正為「1,332元」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以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為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物,屬竊盜犯行之犯罪所 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於偵查中固稱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已賠償,並提出電子發票一張(見偵7668卷第11頁),然觀其發票金額與遭竊物品價值尚有落差,難以遽認被告已實際賠償告訴人陳昱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665號                    113年度偵字第7668號   被   告 陳以真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弄0號4             樓之2             居宜蘭縣○○市○○路0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以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一)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20時49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縣府門市內,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得陳偉婷所管領之土豆麵筋2罐、鮮味炒手3份、愛滋味鮪魚罐頭2罐、香菇雞肉粥2份、香菇雞湯1份、蜂蜜牛奶3罐、百香搖滾樂3罐、冷凍披薩1份、冷凍上海生煎包1包、冷凍水煎包1包、冷凍蔥油餅1份(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123元)等商品,置入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離去。(二)於113年10月12日21時3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宜蘭縣府店內,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得陳昱志所管領之經典美式雞球4包、星-糖燻野郎熟成牛飯1份、星-港式香滑嫩蛋牛肉1份、極旨黑咖哩牛飯1份、霸王黃金酷辣2包、一口鮮肉餡餅1包、港式海陸綜合燒賣1包、午後時光重乳奶茶2瓶、午後時光重乳可可奶茶1瓶、雪漩PARTY白巧克力奶茶1瓶等商品(價值共計824元),置入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離去。嗣經陳偉婷、陳昱志發覺,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偉婷、陳昱志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以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偉婷、陳昱志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蒐證照片、車輛詳細資料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 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薛植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書 記 官 謝蓁蓁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土豆麵筋 2罐 100 2 鮮味炒手 3份 495 3 愛滋味鮪魚罐頭 2罐 150 4 香菇雞肉粥 2份 118 5 香菇雞湯 1份 59 6 蜂蜜牛奶 3罐 117 7 百香搖滾樂 3罐 117 8 冷凍披薩 1份 59 9 冷凍上海生煎包 1包 39 10 冷凍水煎包 1包 39 11 冷凍蔥油餅 1份 39 12 經典美式雞球 4包 196 13 星-糖燻野郎熟成牛飯 1份 95 14 星-港式香滑嫩蛋牛肉 1份 89 15 極旨黑咖哩牛飯 1份 99 16 霸王黃金酷辣 2包 98 17 一口鮮肉餡餅 1包 49 18 港式海陸綜合燒賣 1包 49 19 午後時光重乳奶茶 2瓶 76 20 午後時光重乳可可奶茶 1瓶 35 21 雪漩PARTY白巧克力奶茶 1瓶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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