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0
案號
ILDM-113-簡-917-2025022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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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溶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車籍資料報表」為 證據資料,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黃俊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之以不正 方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被告在緊密之時間,於同一地點接續規避停車場收費,侵害同一之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相關 之事實及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規避繳納如附表所示之停車費,屬本案犯罪所得,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96號 被 告 黃俊溶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0樓之 11 居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溶為規避繳納停車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 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駛入宜蘭縣○○鎮○○路00號由力揚停車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停車場,明知該停車場採車牌辨識系統管制入場車輛進出場,出場時須待系統感應確認已繳納停車費且柵欄升起始得離場,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出場時,未自出口柵欄處出場,反自入口縫隙處出場,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如附表所示之停車費用共新臺幣(下同)340元,而毋須繳納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嗣該停車場現場管理員察覺有異,經調閱該停車場監視器錄影拍攝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力揚停車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 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俊溶固坦承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上揭停車場 停車均未繳納停車費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因為我有進他們大樓裡面銀河娛樂場消費,在裡面消費是可以免費停車消磁的,我有一段時間沒去過,他們在停車場後面的鐵門加裝安全鎖,導致我無法再進去裡面消磁,於是我就直接把車子開出去,我並不是不繳費,而且當下那裡沒有管理員,我也找不到人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陳信瑋指訴綦詳,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在卷可稽,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俊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 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嫌。又被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為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屬接續犯,請論以包括之一罪。至被告逃票未繳納之340元屬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孟謙 附表: 編號 進場時間 出場時間 未繳納停車費 1 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11分許 111年4月21日下午1時21分許 45元 2 111年4月21日下午1時44分許 111年4月21日晚間9時45分許 255元 3 111年5月7日上午10時22分許 111年5月7日上午10時36分許 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