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M-113-簡-932-2024123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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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承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承祐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叁包(驗餘淨重拾柒點柒陸伍伍公克,純質淨重拾叁點玖捌 貳捌公克)及包裝袋叁包,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承祐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然其係基於單一持有毒品之犯意,自持有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屬繼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 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晶體三包(驗餘淨重17.7655公克,純質淨重13.9828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見卷附該中心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六日慈大藥字第1131106051號函附之鑑定書即明,揆諸前開說明,上開扣案物自屬第三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併予宣告沒收之。至盛裝扣案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三包,各因與殘留之第三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之一部分而併予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則因滅失而不另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80號 被 告 江承祐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承祐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底某日22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之成年男子購買愷他命1包,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嗣警方於同年8月7日12時37分許,在其上開住處搜索查獲愷他命3包(純質淨重共13.9828公克)等物。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江承祐之供述。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及蒐證及扣押物品照片6張。 (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函文及鑑定書各1份。 (四)綜合上述,被告持有愷他命純質淨重為5公克以上之事實 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江承祐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罪嫌。扣案之毒品愷他命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蕭銹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 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