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ILDM-113-聲再-6-20241011-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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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 請 人 楊立宇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百 十年十二月三十日110年度易字第435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立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立宇不服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35號確 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所提刑事聲請再審狀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該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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