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1

案號

ILDM-113-聲再-6-20250211-3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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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 抗 告 人 楊立宇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提出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或受裁 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楊立宇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 十五日以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駁回聲請,該裁定並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抗告人迄至同年二月六日始向法務部○○○○○○○提出抗告狀並於同年月七日送達本院,見卷附抗告人所提為刑事再審抗告狀之收件戳章即明,顯見本件抗告業已逾期,揆諸上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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