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ILDM-113-聲更一-6-20241129-1
字號
聲更一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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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陳泰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泰淞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二 九號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且禁止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陳泰淞前為毀棄損壞案件之被告,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6日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於該案判決前,具狀聲請交付前揭案件於113年5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錄音,其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合於聲請期間,復已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亦無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爰裁定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內容。另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法庭錄音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