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ILDM-113-聲-519-202410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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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忠信 具 保 人 李振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振豪因受刑人即被告張忠信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聲請書漏列)、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刑事被告之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保證書及繳納相當之 保證金方式,為羈押之替代手段。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在擔保被告之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有明文。再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點規定:「因具保而停止羈押之被告,如非逃匿,不得僅以受有合法傳喚無故不如期到案之理由,沒入其保證金。」故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故意逃匿為要件,只有被告故意逃匿時,法院始得裁定沒入所繳納之保證金。雖刑事訴訟法並無沒入保證金前應通知具保人之規定,然沒入保證金攸關具保人之財產權,如由第三人具保繳納保證金,於傳拘被告(或受刑人)未獲,仍應通知具保人限期將被告(或受刑人)送案,使其有履行具保人義務及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釐清被告(或受刑人)有無故意逃匿之事實,於無效果時,沒入保證金,始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參照)。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應受執行之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且被告亦無現在監所中情形,復經依法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而無效果時,始得認定被告確有故意逃匿之事實為其要件。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沒入保證金,係因被告於具保人繳納相當金額具保後逃匿,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院所為准予沒入保證金裁定,係具有強制執行之名義,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則法院裁定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將致具保人蒙受財產上重大不利益,自應審慎認定。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1萬元,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年、5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0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宜蘭地檢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於執行中,以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18日14時應到案執行,將執行傳票合法送達至被告之住所,而被告於113年6月14日提出刑事聲請延期狀聲請延期一個月執行,惟經宜蘭地檢署以被告之主張非法定停止事由為由否准,嗣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期日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未獲,是被告業經合法傳喚、拘提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被告113年6月14日刑事聲請延期狀、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日宜檢智廉113執1213字第1139013957號函、拘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13年7月15日警羅偵字第1130021125號函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確有傳拘未獲而逃匿之情事。 (二)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於113年6月18日14時偕同被告到案執 行之公文書,固於113年6月11日送達具保人之戶籍地,由具保人之同居人父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具保人前已於113年5月9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於113年9月3日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之公文書,顯未合法通知具保人,況具保人既已於113年5月9日入監執行,客觀上顯無法遵期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且於具保人在監執行之情況下,其人身自由、通信、電話均受有相當之限制,與入監前顯屬有異,亦難苛求其履行通知、督促被告到案執行之具保責任,故難認具保人有故意不履行其具保責任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出具之保證金,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