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ILDM-113-聲-591-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冠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江冠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假釋出監後,因刑期變更,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33641號函核准假釋應予維持,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4年7月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