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18
案號
ILDM-113-聲-660-202411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郭之凡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郭之凡已就全部 犯行坦承不諱,且被告前無通緝紀錄,亦未與共犯有聯繫,被告之手機、電腦並已扣案,並無串供、滅證之虞,且本案業經本院審結,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利被告照顧家中生病之母親等語。 二、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羈押 後,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8月20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參以本案尚有共犯賴明楷未到案,且被告所述與共犯曾衍富所述多有不符之處,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同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本案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日以113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復經被告提起上訴,已於113年11月15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並經該院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