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10

案號

ILDM-113-聲-667-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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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綺嬅 選任辯護人 劉致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綺嬅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於臺東縣○○市○○○路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能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黃綺嬅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 月11 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 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三、本案業已審結,雖被告仍有逃亡之羈押原因,然本院認被告 若能具保新臺幣(下同)3萬元加之限制住居,即能達到保全被告之目的。爰命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上開戶籍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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