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10
案號
ILDM-113-聲-667-20241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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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綺嬅 選任辯護人 劉致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綺嬅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於臺東縣○○市○○○路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能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黃綺嬅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 月11 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 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三、本案業已審結,雖被告仍有逃亡之羈押原因,然本院認被告 若能具保新臺幣(下同)3萬元加之限制住居,即能達到保全被告之目的。爰命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上開戶籍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