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0
案號
ILDM-113-聲-670-20241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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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王學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王學 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確定,惟上開裁定確定後,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未即時開立執行指揮書,影響受刑人之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上開裁定確定後,業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換發指揮書,受刑人刑期起算日期自116年4月16日至117年1月15日,並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法務部○○○○○○○,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受刑人執首揭情詞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