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ILDM-113-聲-684-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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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浩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浩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浩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經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3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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