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ILDM-113-聲-684-202411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浩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浩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浩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經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3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