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ILDM-113-聲-687-20250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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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65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54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一、第3行關於「112/4/11」之 記載,應更正為「113/4/11」。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處,且 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威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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