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ILDM-113-聲-702-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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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簡嘉德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91號),聲請交付 卷證影本及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嘉德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複製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且 不得就其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簡嘉德(下稱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91 號竊盜案件,聲請付與如附表所示之監視器檔案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以 113年度易字第291號案件判決在案,聲請人為該案被告,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0條準用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人於提起上訴前仍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准予聲請人預納費用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子卷證光碟,但為兼顧告訴人隱私保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併諭知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准予付與之卷證名稱 1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66號卷宗內之監視器錄影檔案(檔名:172.17.120.34_ch13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172.17.120.34_ch13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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