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2

案號

ILDM-113-聲-703-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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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賴國祥 具 保 人 高玉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玉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高玉林因受刑人即被告賴國祥(下稱 被告)犯森林法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3萬元 ,由具保人高玉林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提出3萬元現金繳納後,即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嗣該案經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70萬元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7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併科罰金150萬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存卷可參;其後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及發函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傳喚被告及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8日10時45分前到案接受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復經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被告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等件附卷為憑,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並未督促被告到案。又被告迄今仍在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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