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ILDM-113-聲-708-202412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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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銘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銘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銘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前開各 案復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毒品、槍砲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前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並與前開8月徒刑部分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95年9月1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6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月1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3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8月30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