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ILDM-113-聲-709-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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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志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志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志培因詐欺等案件,在法務部○○○○ ○○○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0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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