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2
案號
ILDM-113-聲-711-20241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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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蔡培煌 具 保 人 洪文經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113年執聲沒字第29號 ),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文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文經因受刑人即被告蔡培煌(下稱 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且被告自民國113年7月29日出境後尚未入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 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提出3萬元現金繳納後,即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該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存卷可參;其後聲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及發函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傳喚被告及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派警執行拘提,惟因被告業已於113年7月29日出境而拘提未果,迄今尚未有入境紀錄,受刑人及具保人亦無關押於監所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顯見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並未督促被告到案,且被告確已逃匿,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