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ILDM-113-聲-712-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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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裕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裕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裕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4年度簡字第343號案件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4年度簡字第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104年度易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4年度簡字第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104年度易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104年度易字第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104年度簡字第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105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4年度易字第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6月、4月、3月、105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10月、2年、2年、104年度易字第5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3月、6月、6月、105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受刑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64號裁定抗告駁回,復經受刑人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8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64號裁定抗告駁回,復經受刑人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8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前開(一)(二)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4年8月1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84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0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4月17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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