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M-113-聲-722-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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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258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理 由 一、本院有管轄權且聲請合乎法律規定:   受刑人林聖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 (就附表編號1-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之記載應補充「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16、5717、5732、5841、6023、6313、6583、6684、6863、7266、7486、7730、8692、8899、9166、9885、10247、10294號」、「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記載應補充「112年度訴字第500號」),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定應執行刑之裁量說明:  ㈠本案23罪刑度合併為有期徒刑23年8月,23罪中最長宣告刑為 有期徒刑1年2月,參酌附表編號1至2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是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量空間為有期徒刑1年2月至2年10月之間。  ㈡經予受刑人書面陳述意見機會後,審酌:  ⒈受刑人於民國112年5月間,先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23罪,犯罪模式類似,同質性較高且互有關連性,各罪間獨立性低,整體犯罪全部宣告刑之刑罰邊際效應,於定應執行刑時有明顯遞減情形,兼衡受刑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並未賠償被害人之犯後態度。  ⒉參酌受刑人之素行,本於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於 定執行刑之內部、外部界限內,認為應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為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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