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ILDM-113-聲-724-202412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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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家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瑋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在法務部 ○○○○○○○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1 1年度訴字第335號、112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前開2判決,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二)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一)(二)接續執行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96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4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4月6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