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ILDM-113-聲-733-20241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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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維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維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李維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5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6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4年7月23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