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ILDM-113-訴緝-13-20241022-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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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易廷 具 保 人 顏朝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朝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顏朝佳因被告鍾易廷涉嫌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替代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併沒入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黃永勝 法 官陳嘉瑜 法 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