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ILDM-113-訴緝-19-20250325-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啟岷 選任辯護人 蔡柏毅律師 王維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訴 緝字第1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啟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114年3月20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1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是本件協商合意內容關於緩刑之宣告與法定要件不符,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之協商合意顯有不當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