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ILDM-113-訴-423-202410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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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鳳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緝字第343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4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鳳屏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蘇鳳屏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 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躲避警方追查,竟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設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聯邦帳戶及玉山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施以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旋即遭轉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二、案經李大舜、施俊宇、林綉彰、陳柄樺、陳江謀、徐永增、 尤烱勛、林愷馨、歐陽淑珠、楊黎鳴、林清森、林泳成、陳明惠、洪炳煜、朱桂蓁、羅志成、許麗卿、李寶翠、蘇如珍、陳莉卿、陳益凡、錢佳陞、邱妍柔、蔡佳吟、謝伃婷、杜婷涵、周俊景、鄭麗珍、張守鈞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當事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本案之供述證據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表示同意引用為證據(本院卷第195至200頁),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蘇鳳屏固坦承前開聯邦銀行、玉山銀行二帳戶為其 申辦且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洗錢或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我只有遺失前開帳戶存摺、印章,沒有遺失提款卡,也沒有在用網路銀行,亦未把網路銀行的帳戶及密碼給其他人,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的帳戶會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我的帳戶真的是不見了等語。經查: ㈠上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係被告所申請開立及使用,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在卷,並有上開聯邦帳戶、玉山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警12167卷第267至269、432至434、435至440、441至446、447至449頁、警19367卷第136至141、警19152卷第261至266頁),而附表所示之31名被害人各於附表所示時間,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並以附表所示之虛偽事由,要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李大舜等31人須依其指示匯款云云,致附表所示31名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分別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被告上開聯邦或玉山帳戶,旋遭轉匯一空,嗣附表所示被害人李大舜等31人發覺有異而報警等情,亦據證人即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李大舜等31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所申設之上開二帳戶,確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向上開被害人李大舜等31人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一情,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觀諸被告先於偵訊供稱:我只有遺失 帳戶之存摺、印章,沒有遺失提款卡,亦未申辦網路銀行云云。復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改稱:玉山帳戶跟聯邦帳戶都沒有辦理提款卡,只是存摺不見了,剛開戶時有申辦網路銀行,但沒有在用,也沒有把網路銀行的帳戶及密碼給其他人云云。綜觀被告前後二次供述內容針對是否有申辦網路銀行乙節,即互有不符,遑論被告若未曾將前開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亦未留存或紀錄前述網路銀行之資料,他人如何取得前開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並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至前開帳戶而再轉匯一空,顯見被告所辯與常理有悖,尚難採憑。再衡諸常情,金融存款之存摺、印章等資料,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且存摺、印章等物品,一般人均妥為置放或親自保管,而被告辯稱於搬家後發現其帳戶之存摺、印章等物均已遺失,竟未曾有掛失或報警等作為,益證其前述所辯顯係臨訟卸責飾詞,委無足採。 ㈢再者,倘如被告所言,其從未將上開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告知他人,則縱如其所辯本案二帳戶之存摺、印章係因遺失而遭他人取得,該他人亦無從自該二帳戶之存摺而知悉上開二帳戶之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等資訊;而就取得被告前揭帳戶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言,詐欺集團之成員係為避免檢警自帳戶來源回溯追查出渠等真正身分,始利用他人帳戶供作詐騙所得款項出入之帳戶,並為避免知情帳戶持有人逕將詐騙所得款項提領、變更密碼、補發存摺,或避免不知情之帳戶持有人逕將提款卡掛失或凍結帳戶,致使詐欺集團成員無從提領詐得款項,是其所使用之帳戶,必為所得控制之帳戶,以確保詐得款項之提領,要無使用他人遭竊或遺失存摺或提款卡之帳戶供作詐得款項匯入帳戶之可能,蓋若貿然使用遭竊或遺失之帳戶存摺或提款卡,因未經同意使用該帳戶,自無從知悉該帳戶將於何時掛失止付,而有無法使用該帳戶或轉入該帳戶之款項無法提領或轉匯之風險。輔以現今社會上,確實存有不少為貪圖小利而出售自己帳戶供人使用之人,詐欺集團成員僅需付出少許之金錢,即可取得可完全操控而無遭掛失風險之帳戶,實無以任意竊取他人帳戶資料或撿拾他人遺失帳戶之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之必要,否則,若被告在該詐欺集團成員尚未行詐前,或行詐後尚未將上開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出前,即將上開帳戶掛失,該詐欺集團成員豈非無從遂其詐財之目的,故若非由被告自願提供上開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豈可能以上開帳戶作為其費盡心思詐騙款項之出入帳戶,而甘冒無法領得之風險。又觀之被告前揭帳戶之交易明細所示,附表所示31名被害人受騙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被告前揭二帳戶,且款項旋遭轉匯一空,均足證明被告前揭帳戶已為詐欺集團所能任意控制,並確信該帳戶不致為被告隨時辦理掛失止付,顯見詐欺集團成員對於使用被告前揭帳戶,實有相當之把握,而詐欺集團會如此有把握地使用該帳戶,實可推論乃係因被告主動提供前揭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綜上,足證本案詐欺集團所使用之被告上開二帳戶,並非竊取或拾得,乃係經由被告交付上開二帳戶之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並同意使用而得。故被告所辯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等物係遺失而遭他人盜用云云,核與客觀事證不符,亦與常情均相違背,要屬飾過卸責之詞,無足憑採。 三、論罪科刑 ㈠又金融帳戶乃個人之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 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甚為方便,另一方面,現今詐欺集團猖獗,已係眾所周知,是故,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出資借用甚或收購他人之金融帳戶使用,設非有特殊原因,依一般社會通念,當可預見若隨意將自己帳戶提供給對方使用,有遭對方用於行騙之可能,且因此將造成匯入該帳戶之款項去處無從追查,成為金流斷點,亦即若檢警有追查該筆款項去處之必要時,將僅能憑此追查至帳戶之所有人,而無法進一步查得真正之提款人,此即所謂之洗錢。簡言之,個人帳戶不得隨意借給旁人使用,已係一般常識,本件被告如前所述,係將其上開二帳戶之網路銀行資料交予他人作為本案犯罪之用,而其交付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後,已無從取回或控管其帳戶,故認其將前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犯罪之洗錢工具,亦不致違背其本意,則被告有幫助前開詐欺集團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之未必故意至明。綜上,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之各項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按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 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而「法律有變更」為因,再經適用準據法相互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始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兩者互為因果,不難分辨,亦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其中修正第14條為第19條,並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原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且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就本案而言,究修正前14條第1項規定及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何者有利於被告?因牽涉「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該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亦即修正前14條第1項洗錢罪之法定刑受約制在不得超過最重本刑之有期徒刑5年而為宣告。從而,比較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在最高度之科刑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㈢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致附表所示31名被害人遭詐騙匯款,為同種想像競合,以及渠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再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任意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兼衡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等,復衡酌被告無法預期提供帳戶後,被用以詐騙之範圍及金額,以及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本院卷第21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另查卷內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交付本案二帳戶後已實際取 得任何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是本院自毋庸對其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另附表所示31名被害人因該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並遭轉匯一空,因被告非實際上轉匯或提領之人,而係詐欺集團成員所為,足見上開款項非屬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被告僅為幫助犯,並不適用共犯間責任共同原則,且依據卷內事證,亦無法證明上開洗錢之財物(原物)仍然存在,自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 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愷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 備註 1 李大舜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0日13時12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以名稱「朱家泓」、「運鴻-陳偉德」認識李大舜,並向李大舜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大舜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2年7月4日16時16分許 20萬15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李大舜於被告於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1至3頁) ⒊告訴人李大舜之轉帳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17至18頁) ⒋告訴人李大舜之存摺存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15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⒎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⒏告訴人李大舜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19至24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112年7月5日9時57分許 10萬15元 2 施俊宇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日前某日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朱家泓」、「彤羽」認識施俊宇,並向施俊宇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施俊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2年7月3日11時19分許 7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施俊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28至30頁) ⒊告訴人施俊宇之匯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35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3 林綉彰 (告訴人) (起訴書誤載為「林琇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5日某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潘仁凱Kevin」、「運鴻~楊志偉」、「首席助教林彤羽」認識林綉彰,並向林綉彰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綉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2年6月29日15時28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2年6月29日15時12分許」) 15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林綉彰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36至38頁) 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⒍告訴人林綉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44至50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4 陳柄樺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某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運鴻-陳偉德」、「運鴻會員專屬」、「助教劉嘉彤」認識陳柄樺,並向陳柄樺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柄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2年7月3日9時33分許 1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柄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55至57頁) ⒊告訴人陳柄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67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予告訴人陳柄樺之委任契約(警2167卷第64至65頁) ⒏告訴人陳柄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72至76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5 陳江謀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某日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臉書名稱「徐航健」認識陳江謀,嗣用LINE、以名稱「助教 鈺彤」、「鴻運 簡政樑」與陳江謀聯繫,並向陳江謀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江謀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2年6月29日13時31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2年6月29日13時1分許」) 3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江謀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82至84頁) ⒊告訴人陳江謀之匯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100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告訴人陳江謀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91至99頁) ⒈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⒉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12年6月29日13時31分許」。(見警2167卷第434頁) 6 徐永增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某日時許,透過臉書、以臉書名稱「潘老師」認識徐永增,嗣用LINE、以名稱「助教 詩婷」與徐永增聯繫,並向徐永增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徐永增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2年7月3日9時48分許 5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徐永增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104至106頁) ⒊告訴人徐永增之轉帳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122至123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告訴人徐永增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113至117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112年7月3日9時51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3日9時57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3日9時59分許 5萬元 7 尤烱勛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某日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運鴻~楊志偉」認識尤烱勛,並向尤烱勛佯稱可參與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尤烱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2年6月28日13時26分許 26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尤烱勛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126至133頁) ⒊告訴人尤烱勛之匯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145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告訴人尤烱勛與詐欺集團成員簽立之金錢借貸契約(警2167卷第143頁) ⒏告訴人尤烱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142至144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8 林愷馨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0日某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運鴻-陳仕傑」認識林愷馨,並向林愷馨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愷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2年7月3日14時18分許 5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林愷馨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150至154頁) ⒊告訴人林愷馨之存摺存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172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告訴人林愷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173至184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9 歐陽淑珠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某日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朱家泓」、「李曉彤」、「潘仁凱」、「運鴻-張宥廷」認識歐陽淑珠,並向歐陽淑珠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歐陽淑珠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2年7月3日16時許 1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歐陽淑珠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186至189頁) ⒊告訴人歐陽淑珠之匯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194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歐陽淑珠簽立之虛擬數字資產購買同意書、虛擬通貨購買同意書、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警2167卷第196至204頁) ⒏告訴人歐陽淑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205至214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10 楊黎鳴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30日某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蔡森」、「助教 黃藝彤」、「運鴻VIP專屬303」、「運鴻-陳仕傑」、「富達USDT虛擬貨幣專營賣場」認識楊黎鳴,並向楊黎鳴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黎鳴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2年6月30日10時59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2年6月30日10時52分許」) 3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楊黎鳴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216至219頁) ⒊告訴人楊黎鳴之匯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226頁) ⒋告訴人楊黎鳴之存摺存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228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⒎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⒏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楊黎鳴簽立之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警2167卷第246至255頁) ⒐告訴人楊黎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233至245頁) ⒈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⒉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12年6月30日10時59分許」。(見警2167卷第434頁) 11 陳秋祥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某日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楊熙彤」、「陳恩傑」認識陳秋祥,並向陳秋祥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秋祥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2年7月3日 10時23分許 1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陳秋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257至258頁) ⒊被害人陳秋祥之轉帳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271至272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被害人陳秋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272至273頁) ⒈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⒉匯款時間112年7月4日16時16分許,應更正為「112年7月4日10時26分許」。(見警2167卷第261頁) ⒊匯款時間112年7月5日9時57分許,應更正為「112年6月29日13時44分許」。(見警2167卷第434頁) 112年7月3日10時43分許 10萬元 112年7月4日10時26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2年7月4日16時16分許」) 10萬元 112年6月29日13時4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2年7月5日9時57分許」) 70萬元 12 張銀鴻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某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助教 蔣欣彤」、「運鴻-邱彥良」認識張銀鴻,並向張銀鴻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銀鴻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2年6月29日10時50分許 2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張銀鴻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274至276頁) ⒊被害人張銀鴻之匯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284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詐欺集團成員與被害人張銀鴻簽立之虛擬通貨買賣合約(警2167卷第307頁) ⒏被害人張銀鴻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295至306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13 林清森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朱家泓」、「助理劉婭彤」、「運鴻-陳仕傑」認識林清森,並向林清森佯稱欲加入運鴻主力交易系統學習投資需先儲值云云,致林清森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2年7月3日9時20分許 1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林清森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309至312頁) ⒊告訴人林清森之存款憑條(警2167卷第319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告訴人林清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317至321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14 林泳成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某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朱家泓」、「首席助教 蔣欣彤」、「運鴻-邱彥良」認識林泳成,並向林泳成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泳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2年6月28日11時8分許 2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林泳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323至325頁) ⒊告訴人林泳成之匯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348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8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07225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7至449頁) ⒌告訴人林泳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330至347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15 陳明惠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某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金牌助教-鄭悅彤」、「運鴻-邱彥良」認識陳明惠,並向陳明惠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明惠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玉山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2年6月28日12時49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2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明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349至351頁) ⒊告訴人陳明惠之匯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365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8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07225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7至449頁) ⒌告訴人陳明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359至364頁) ⒈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⒉匯款金額應更正為「10萬元」。(見警2167卷第365頁) 16 洪炳煜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8日22時48分許,透過LINE、以名稱「金牌助教 楊熙彤」、「潘仁凱Kevin」、「楊志偉」認識洪炳煜,並向洪炳煜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洪炳煜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玉山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12年6月28日14時35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2年6月28日13時41分許」) 8萬元 (本筆款項匯款至被告之玉山帳戶)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洪炳煜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368至371頁) ⒊告訴人洪炳煜之匯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386至387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8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07225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7至449頁) ⒏告訴人洪炳煜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167卷第378至383頁) ⒈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⒉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12年6月28日14時35分許」。(見警2167卷第449頁) 112年7月4日13時8分許 25萬元 (本筆款項匯款至被告之聯邦帳戶)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17 朱桂蓁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某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運鴻 簡政樑」、「王鈺彤助理」認識朱桂蓁,並向朱桂蓁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朱桂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玉山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2年6月28日12時48分許 20萬元 (本筆款項匯款至被告之玉山帳戶)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朱桂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167卷第391至392頁) ⒊告訴人朱桂蓁之轉帳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01、404頁) ⒋告訴人朱桂蓁之國泰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07至408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 ⒎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⒏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8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07225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7至449頁) ⒐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朱桂蓁簽立之委任契約(警2167卷第409頁) ⒑告訴人朱桂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儲值資金明細(警2167卷第410至431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112年6月30日13時5分許 10萬元 (本筆款項匯款至被告之聯邦帳戶) 18 羅志成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運鴻投資-蔣欣彤」、「運鴻-邱彥良」、「潘仁凱」認識羅志成,並向羅志成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羅志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12年7月3日13時46分許 5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羅志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367卷第1至3頁) ⒊告訴人羅志成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警9367卷第10至11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367卷第136至141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羅志成簽立之虛擬貨幣買賣契約、虛擬數字資產購買同意書(警9367卷第18至21頁) ⒏告訴人羅志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9367卷第23至26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4號(113年度偵字第380號) 112年7月3日13時48分許 5萬元 19 許麗卿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5日前某日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蔡森」、「運鴻-邱彥良」認識許麗卿,並向許麗卿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麗卿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12年7月5日 5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許麗卿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367卷第27至29頁) 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367卷第136至141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⒍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羅志成簽立之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USDT買賣契約(警9367卷第34至39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4號(113年度偵字第380號) 20 李寶翠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運鴻-陳仕傑」、「許雅彤」認識李寶翠,並向李寶翠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寶翠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 112年6月29日15時2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2年6月29日11時30分許」) 1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李寶翠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367卷第41至43頁) ⒊告訴人李寶翠之存款憑條(警9367卷第50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367卷第136至141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9367卷第53至60頁) ⒈113年度偵緝字第344號(113年度偵字第380號) ⒉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12年6月29日15時2分許」。(見警2167卷第434頁) 21 蘇如珍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時許,透過LINE認識蘇如珍,並向蘇如珍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蘇如珍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12年6月28日11時11分許 3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蘇如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367卷第61至63頁) ⒊告訴人蘇如珍之匯款交易明細(警9367卷第71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367卷第136至141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蘇如珍簽立之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警9367卷第76至79頁) ⒏告訴人蘇如珍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9367卷第80至81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4號(113年度偵字第380號) 22 陳莉卿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8日前某日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運鴻-陳仕傑」、「徐航健」、「吳麗彤」認識陳莉卿,並向陳莉卿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莉卿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2年7月3日 4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莉卿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367卷第85至87頁) ⒊告訴人陳莉卿之匯款交易明細(警9367卷第92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367卷第136至141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陳莉卿簽立之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虛擬通貨交易客戶聲明書(警9367卷第96至98頁) ⒏告訴人陳莉卿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9367卷第100至129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4號(113年度偵字第380號) 23 陳益凡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8日12時31分前某日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陳益凡,嗣以LINE與陳益凡聯繫,並向陳益凡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益凡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玉山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12年6月28日12時31分許 1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益凡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152卷第1至3頁、偵604卷第13至14頁) ⒊告訴人陳益凡之轉帳交易明細(警9152卷第12頁、偵604卷第20頁反面) ⒋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8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07225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7至449頁、警9152卷第267至269頁) ⒌告訴人陳益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9152卷第9至12頁、偵604卷第19至20頁反面)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3年度偵字第604號) 24 錢佳陞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7日10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朱家泓」、「助理 劉婭彤」、「運鴻-陳仕傑」認識錢佳陞,並向錢佳陞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錢佳陞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12年7月4日11時7分許 25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錢佳陞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152卷第13至19頁、偵604卷第24至27頁反面) ⒊告訴人錢佳陞之匯款交易明細(警9152卷第30、53頁、偵604卷第36頁) ⒋告訴人錢佳陞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9152卷第20至23頁、偵604卷第28至30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152卷第261至266頁) ⒎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⒏告訴人錢佳陞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9152卷第35至89頁、偵604卷第39至66頁) ⒐告訴人錢佳陞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警9152卷第90至91頁、偵604卷第66頁反面至67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3年度偵字第604號) 25 邱妍柔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特助蔣欣彤」、「運鴻-邱彥良」認識邱妍柔,並向邱妍柔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邱妍柔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12年7月5日12時18分許 1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邱妍柔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152卷第92至94頁、偵604卷第72至73頁) ⒊告訴人邱妍柔之匯款交易明細(警9152卷第105頁、偵604卷第84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152卷第261至266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告訴人邱妍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9152卷第100至103頁、偵604卷第86至87頁反面)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3年度偵字第604號) 26 蔡佳吟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8日8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徐航健」、「運鴻-陳偉德」認識蔡佳吟,並向蔡佳吟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佳吟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12年7月5日9時40分許 5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蔡佳吟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152卷第109至112頁、偵604卷第92至93頁反面) ⒊告訴人蔡佳吟之匯款交易明細(警9152卷第118頁、偵604卷第103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152卷第261至266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告訴人蔡佳吟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9152卷第118至157頁、偵604卷第103至122頁反面) ⒏告訴人蔡佳吟與詐欺集團成員面交及路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604卷第100至102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3年度偵字第604號) 27 謝伃婷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7日16時6分許,透過LINE、以名稱「阿格力」、「林芯語」認識謝伃婷,並向謝伃婷佯稱可下載「創優富」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謝伃婷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 112年7月3日9時48分許 5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謝伃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152卷第158至163頁、偵604卷第234至235頁反面) ⒊告訴人謝伃婷之轉帳交易明細(警9152卷第172頁、偵604卷第239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152卷第261至266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告訴人謝伃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9152卷第173至174頁、偵604卷第240頁及反面)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3年度偵字第604號) 28 杜婷涵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0日某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劉詩彤」認識杜婷涵,嗣向杜婷涵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杜婷涵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 112年7月3日13時14分許 5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杜婷涵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152卷第176至178頁、偵604卷第131至132頁) ⒊告訴人杜婷涵之轉帳交易明細(警9152卷第188頁、偵604卷第136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152卷第261至266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3年度偵字第604號) 29 周俊景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某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李金土」、「李詩婷」、「開戶專員陳馨予」認識周俊景,並向周俊景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周俊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 112年7月4日15時25分許 1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周俊景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152卷第202至204頁、偵604卷第170至171頁) ⒊告訴人周俊景之轉帳交易明細(警9152卷第217頁、偵604卷第190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152卷第261至266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告訴人周俊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9152卷第211至215頁、偵604卷第187至189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3年度偵字第604號) 112年7月4日15時26分許 10萬元 30 鄭麗珍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6日前某日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運鴻-陳偉德」認識鄭麗珍,並向鄭麗珍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鄭麗珍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 112年7月3日14時16分許 10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鄭麗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152卷第219至221頁、偵604卷第193至194頁) ⒊告訴人鄭麗珍之匯款交易明細(警9152卷第233頁、偵604卷第198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152卷第261至266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⒎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鄭麗珍簽立之虛擬通貨交易客戶聲明書、虛擬通貨買賣合約(警9152卷第238至241頁、偵604卷第201至202頁反面) ⒏告訴人鄭麗珍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警9152卷第226至229頁、偵604卷第203至204頁反面)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3年度偵字第604號) 31 張守鈞 (告訴人) (起訴書誤載為「張守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某時許,透過LINE、以名稱「朱家泓」、「蔣欣彤助理」、「邱彥良」認識張守鈞,並向張守鈞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參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守鈞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上揭聯邦帳戶內,旋即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 112年7月4日 12時44分許 12萬元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緝343卷第15至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張守鈞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152卷第243至245頁、偵604卷第220至221頁) ⒊告訴人張守鈞之匯款交易明細(警9152卷第253頁、偵604卷第231頁) 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2918號函檢附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2至434頁) 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772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35至440頁、警9152卷第261至266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43292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167卷第441至446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113年度偵字第6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