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ILDM-113-訴-44-20250318-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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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 字第1059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130號、113年度偵字 第 2315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8827號、第82493號、113年度偵字第455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 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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