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ILDM-113-訴-466-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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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亦柔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25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孫亦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履行如 附表二所示之事項。   事實及理由 一、孫亦柔知悉如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極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 為不法收取款項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但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8月1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00○0號統一超商欣銓門市,將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於LINE通訊軟體中告知提款卡密碼。嗣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前揭本案帳戶內。 二、證據:    ㈠被告孫亦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  ㈡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詐騙集團成員詐 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個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 員對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詐取財物,及將附表一所示詐騙款項轉匯,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   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1個人頭帳戶,而 幫助詐欺集團詐取4名告訴人之匯款,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受騙金額合計新臺幣3萬8,885元,使檢警難以追查詐欺集團真正身分,助長詐騙歪風,經總體評估本案犯罪情狀事由,本院認被告行為責任範圍,應於處斷刑範圍之低度區間。又兼衡被告前無刑案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普通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64頁),與附表一編號3之告訴人達成調解(本院卷第165頁),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緩刑:  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並於本院調解程序時與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允諾於附表一編號1、2、4告訴人表達之和解範圍內予以賠償,同意將分期賠償之內容作為緩刑條件(本院卷第57、105、107、111、117、119、156、157、163、165頁),堪認被告已盡力彌補其本案行為所生損害,確有悔意,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⒉本院參酌被告與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成立之調解內容,以及附 表一編號1、2、4告訴人表達之和解條件,在被告同意下,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諭知被告應向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所示損害賠償,以保障告訴人權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張鳳娟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8月15日下午5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張鳳娟,並佯稱其中獎出金前需匯款驗證費用云云,致張鳳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17日晚上6時36分許 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鳳娟於警詢中證述(警卷第12-13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警卷第73-75頁)。 ③對話紀錄、郵局存摺內頁(警卷第20-21、39-44頁反面)。 2 李佳茵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8月15日晚上8時31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李佳茵,並佯稱其中獎出金前需匯款驗證費用云云,致李佳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17日晚上7時27分許 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佳茵於警詢中證述(警卷第6-7頁反面)。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警卷第73-75頁)。 ③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49-50頁反面)。 3 莊晨馨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8月18日中午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莊晨馨,並佯稱購買商品前需匯款進行帳戶驗證云云,致莊晨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18日下午4時42分許 26,985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莊晨馨於警詢中證述(警卷第9-10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警卷第73-75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警卷第24頁)。 4 洪鳳靈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8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洪鳳靈並佯稱其中獎出金前需匯款驗證費用云云,致洪鳳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17日下午4時1分許 1,3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鳳靈於警詢中證述(警卷第15-16頁反面)。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警卷第73-75頁)。 ③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3張(警卷第22-23反面、45-48、51-51頁反面)。   112年8月17日下午4時45分許 1,300元 112年8月17日晚上7時38分許 1,300元 附表二(緩刑條件): ㈠被告應於114年1月31日前給付告訴人張鳳娟新臺幣(下同)4,0 00元,由被告匯入告訴人張鳳娟指定之帳戶(台中銀行、竹山分行、戶名:張朝華、帳號:000-00-0000000號)。 ㈡被告應於114年1月31日前給付告訴人李佳茵4,000元,由被告匯 入告訴人李佳茵指定之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斗六分行、戶名:李佳茵、帳號:0000-0000-000000號)。 ㈢被告應給付告訴人莊晨馨26,985 元,給付方式如下:於民國( 下同)113 年11月5 日前給付13,500 元,餘款13,485元於113年12月5 日前給付,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各期金額由被告按期匯入告訴人莊晨馨指定之帳戶(渣打銀行新明分行、戶名:莊晨馨、帳號:00000000000000)。 ㈣被告應於114年2月28日前給付告訴人洪鳳靈6,900元,由被告匯 入告訴人洪鳳靈指定之帳戶(郵局、東港中正路郵局、戶名:洪鳳靈、帳號: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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