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0
案號
ILDM-113-訴-522-202410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