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ILDM-113-訴-528-20241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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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彥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沒收欄內關於「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九元」 應更正為「五萬四千三百九十九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沒收欄內關於「五萬三千九百九 十九元」應更正為「五萬四千三百九十九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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