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2

案號

ILDM-113-訴-781-20241212-3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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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易任 選任辯護人 王憲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田育彰 選任辯護人 張皓雲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莊智荃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030、3081號)暨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954、5 01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14行應更正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志 峯律師」。   理 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依卷附田育彰出具之刑事委任書狀(見本院卷第25頁)可知被 告田育彰委任陳志峯律師、張皓雲律師為其辯護,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乙節,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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