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ILDM-113-訴-894-202503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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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彥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彥杰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