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ILDM-113-訴-940-2024112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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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丞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7 5號、第7441號),被告許丞鈞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