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ILDM-113-訴-974-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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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祜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祜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上列被告楊祜家因詐欺等案件,經訊問後坦承犯行,復有相關事 證在卷可佐,足認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疑重大,且參以被告因詐欺及洗 錢案件服刑出監1年內,即再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情,有 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 國113年11月19日裁定羈押。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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