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ILDM-113-重附民-28-20250204-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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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張林秀英 被 告 吳俊彥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胡勝杰 上列被告吳俊彥因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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