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M-113-重附民-29-20241231-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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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李建達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簡文誠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被 告 進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聲明請 求之部分損害賠償金額,另經被告允諾並已先行給付,原告則同 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