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ILDM-113-重附民-43-20250310-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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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張素卿 張素貞 被 告 張文彬 張家哲 張文宏 張文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文彬、張家哲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張素卿、 張素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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