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ILDM-113-重附民-60-20241219-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陸健龍 傅鳳琪 被 告 黃勝豐 環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勝豐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陸健龍、傅鳳琪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